南方都市報8月20日訊(記者陳萬如 實習生高照東方 通訊員潘聲)因懷疑自己送去干洗的萬元名牌風衣被店家損壞,家住廣東省番禺區的孟女士要求洗衣店賠償,店家則辯稱破損本身就存在,與其無關。近日,番禺區法院對該消費性合同糾紛作出判決。
風衣破損 雙方各執一詞
孟女士回憶,今年2月27日,她將價值15750元的風衣送至被告處干洗,接收時洗衣店員工對風衣進行了檢查,并未發現破損和大面積明顯褪色,洗衣店開出了電腦單據。五天后她接到店家電話通知,說衣服破損不予干洗。到店后她發現自己的風衣不但破損,而且內襯還大面積褪色,破損處還有明顯的油污漬。她認為破損是洗衣店造成的。
洗衣店老板王女士則不這么認為。她表示,接收孟女士風衣的是收衣點,衣物到洗衣店再檢查時,才發現孟女士風衣破損約5-6公分,與單據上的登記不符,故電話通知了孟女士。王女士認為洗衣店盡了職責。
而收下孟女士風衣的是洗衣店店員小徐。小徐稱自己平日與孟女士比較熟悉,所以并未仔細檢查就收取了該風衣。而當時孟女士并沒有說明該風衣是貴重衣物,需要特別注意和辦理保險或保價。
法院判洗衣店賠630元
雙方就破損責任各執一詞,且由于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最后孟女士將洗衣店店主王女士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照風衣原價賠償,退還洗衣費用等。
法院認為,被告檢查后收取了原告送洗衣服,后才發現衣服有破損,責任在被告,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但因原告送洗時并沒有說明該風衣屬貴重衣服,要求保價,且衣服購于2009年,應適當折舊,衣服雖有破損,經過修補仍可繼續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原價賠償不妥。
據《廣東省洗衣洗滌行業消費爭議解決辦法》及《廣州市洗衣洗滌消費爭議解決辦法》“最高賠償標準為洗滌費的20倍”的賠償標準,法院酌定被告按洗衣費20倍的標準賠償,即賠償原告損失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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