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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洗染行業經營管理規范(暫行)

    • 分類:地方標準
    • 作者:馬潤斌
    • 來源:中國洗衣
    • 發布時間:2009-09-21
    • 訪問量:0

    【概要描述】

    北京市洗染行業經營管理規范(暫行)

    【概要描述】

    • 分類:地方標準
    • 作者:馬潤斌
    • 來源:中國洗衣
    • 發布時間:2009-09-21
    • 訪問量:0
    詳情

    北京市洗染行業經營管理規范(暫行)

    北京市洗染行業經營管理規范(暫行)

    2005-09-09 16:21:53

    《北京市洗染行業經營管理規范》(暫行),業經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批準,并聯合下發文件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洗染行業管理,規范市場秩序和企業經營行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                       洗染業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洗染業開業的專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北京市地方標準《洗染業開業的服務操作規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洗染業是指從事衣物清洗、熨燙、染色、織補以及皮革制品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養等經營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本規范規定洗染業經營管理的基本要求,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洗染業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從業人員。
    第四條商務部門是洗染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洗染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及綜合協調等工作。
    依據《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4號令)的規定,成立由有關方面人員組成的洗染責任鑒定委員會,進行洗染質量鑒定,協調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經營服務發生的重大糾紛等問題。
    第五條本市洗染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對洗染企業經營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一)根據本市洗染的發展規劃,指導行業合理布局、有序發展,協助政府規范洗染市場。
    (二)樹立便民、為民、利民的經營服務宗旨,組織對經營者遵紀守法、依法經營教育。在行業中倡導愛崗盡責、誠實守信、優質服務、方便群眾的職業準則。
    (三)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履行對行業經營條件、技術水平、工藝、環保、節水、節能及從業人員掛牌服務的監督。
    (五)規范經營服務,公開營業執照、專業資格證明、服務項目、價目表、質量標準、投訴電話等。
    第二章開業條件
    第六條開設洗衣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二、符合全市洗染業的發規劃。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的行政許可。”
    四、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新建洗衣項目竣工后,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驗收”的行政許可。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新建洗衣基項目竣工后,須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配套節水設施竣工驗收”的行政許可。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干洗店開業前需辦理用水指標的核定,額定指標用水交納加價水費。
    第七條依據開業的硬件條件、規定和人員素質要求:
    一、洗衣店應當符合SB/T10271—1996、GB4287—92、GB8978—88的要求和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
    (一) 符合市環保局《建設基項目環境保護審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規定。
    (1) 符合建設基礎上基本要求;
    (2) 洗衣設施不得設在居民樓內或第二層以上為居住功能的綜合樓內;
    (3) 干洗須使用環保型干洗劑。鍋爐須使用清潔能源。洗衣、烘干機使用低噪音設備,符合所在區域噪聲功能區標準。
    (4) 洗衣店必須獨立安裝計量水表,按表計量收費。
    (5) 干洗機必須使用循環水。
    (二) 干洗店、干洗機應當符合GB16204—1996、QB/T2326—1997(修訂)的技術指標規定。
    1、洗衣店開業,四氯乙烯干洗機應符合下列條件:
    (1)干洗控制必須加裝冷凝回收裝置,提高浴劑回收率。滾筒內四氯乙烯濃度最高不得高于300PPM。
    (2) 必須具備干洗機在運轉時的安全密閉裝置,油水分離器、上下水防止返水裝置等。
    (3) 安裝活性炭過濾排空系統,溶劑的揮發度不能超過25-27PPM。廢氣排放須達到國家和北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4) 四氯乙烯殘渣處理必須符合國家和北京市危險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相關規定的要求。
    (5) 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主機上部的排風量要過到每秒0.5m2,車間空氣中四氯乙烯最高濃度為200mg/m3 。
    2、石油溶劑干洗機應符合防火安全標準。
    3、不得使用含氟溶劑作為干洗劑。
    (三) 水洗店必須符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GB4287—92、GB8978—88等的規定。
    1、必須安裝回用水處理裝置,達到環保、節水、節能要求;
    2、必須安裝水處理裝置,不得將廢水直接排入河流、湖泊、雨水管線、滲坑、滲井等;通過中水設備處理回用后的廢水,應當按規定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以方便污水集中處理。
    3、廢水排放應達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辦法有規定,干洗店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為勞動者提供有效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新建、改建、擴建洗滌廠須經過衛生部門的預防性衛生審查。
    用人單位(經營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經營者要組織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費用由經營企業承擔。
    二、有固定的店堂或營業場所,店堂設有專用的存衣設施和收付衣物的柜臺。
    三、洗衣店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應懸掛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價目表、專業資格證書、投訴受理單位和電話等。
    四、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1、從業人員應當信守職業道德,熟悉政府的有關法律、法令和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守法;
    2、從業人員須具有技術等級證書或經過專業部門考核,達到崗位合格的要求。
    第三章經營服務管理
    第八條洗染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 不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等要求,擅自開業經營;
    (二) 不明示服務項目、明碼標價,隨意要價;
    (三) 加工方法和服務方式有藏族行為,以“水洗”冒充“干洗”;
    (四) 使用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偽劣設備和原輔材料;
    (五) 干洗溶劑尾氣、生產廢水、噪聲等污染物和廢棄排放超過國家或北京市有關標準;
    (六) 洗染技術工種人員無證上崗;
    (七) 其他違法經營行為。
    第九條經營者接收送洗衣物時,應當認真聽取消費者洗、染、燙、織衣物的具體要求,對消費者提出或詢問的有關問題,應做真實明確的答復,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真實信息。
    第十條經營者接收衣物時,對衣物狀況進行認真檢驗,履行下列責任:
    (一) 衣袋內是否有遺留的物品、附件,飾物是否齊全、衣物的破損情況、臟凈程度等。
    (二) 應當提示消費者易損、易腐蝕及貴重飾物或附件,明確保管責任,并在服務單據上注明,經消費者認可。
    (三) 應當將衣物的新舊、臟凈程度和織物布料質地、性能變化程度(標準允許范圍)的洗滌(染)效果向消費者講明,經消費者確認后方可接收衣物。
    (四) 確實不易洗染的或有不能除凈的牢固性污漬,經營者應與消費者經過協商,確認洗滌效果,并在服務單據上注明后,可提供清洗。
    第十一條經營者對于價格超過2000元的高檔服裝,可實行保價精洗。即由消費者提出衣物的價格,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做書面保價精洗(染)約定,由消費者交納不超過議定價格百分之五的保價精洗(染)費。在特殊情況下,保價精洗(染)也可由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經營者在洗滌衣物時,應檢查衣物上的洗滌標識,并按照衣物的質地、顏色深淺、臟凈程度及污漬情況分類,采用正確的洗滌方法。
    第十三條提供下列特殊服務的,應當視衣服的種類、質地、結構等,采用正確的方法處理。
    (一) 皮革制品和裘皮衣物的清洗、保養;
    (二) 熨燙衣物;
    (三) 衣物染色和皮革制品涂飾;
    (四) 織補衣物應基本按照紡織和針織品不同織物的質地、組織結構和紋路選擇并確定的織補方法、織補工具和織補材料,織補后應做精心修整。
    第十四條經營者應設立專門人員負責洗染質量的檢驗工作,嚴格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續,嚴防丟失或損壞。
    第十五條洗 染業服務單據應實行一式三聯制,經營者人員和消費者簽字單約定生效。服務單據應包括下列內容:衣物名稱、品牌、數量、質地、顏色、破損或缺件狀況、服務或 加工的內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消費者者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及投訴受理單位和電話。

    第四章質量要求
    第十六條經過洗滌、消毒的棉織品必須符合的衛生標準:
    (一) 細菌總數:<200cfu/25cm2;
    (二) 大腸菌群:不得檢出/50cm2;
    (三) 致病菌:不得要檢出/50cm2;
    第十七條衣物洗染應當達到洗染質量標準或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的要求。
    第十八條不同質地的衣物經水洗洗滌(約定情況除外)應當達到各部位洗到、洗凈、無損傷,不串色、不搭色;去污漬后不留痕跡;漂洗后的衣物干凈、整潔、柔軟,無異味。
    第十九條不同質地的衣物經干洗(約定情況除外)應當達到各部位洗到、洗凈、無損傷,不串色、不搭色;去掉污漬后不留痕跡;衣物保持原色、原形;衣物的鈕扣、夾里及其它附件、飾物等,不掉扣環或變形。
    第二十條皮革制品和裘皮衣物清洗保養后(約定情況除外),應達到不變形、皮質柔軟、色澤均勻、著色牢固、毛感松軟、有彈性,潔凈無異味。
    第二十一條經熨燙的服裝平整、挺括、不變形、不漏熨、無死褶、無燙痕,線條明快、整潔美觀,熨燙效果有持久性。
    第二十二條經染色的衣物應當確保質地不受損、保證染色牢度,不花不綹,顏色達到與消費者事先約定的要求。
    皮革制品上色上漿噴刷均勻,色澤一致,牢度好,皮質無損,夾里不搭色,外觀整潔。
    第二十三條衣物織補的部位與原衣物的質地、顏色、經緯組織、密度和花紋變化應當一致;復雜花紋衣物的紡織、密度和紋路的變化應大致相同。織補后應表面平整,無殘絲、無毛翹,牢固,外觀良好。

    第五章賠償原則
    第二十四條因經營者的責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達到洗染質量要求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損壞、丟失的,經營者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重新加工、退還洗染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價值超過2000元的服裝可實行保價精洗,因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的;或經專業技術鑒定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要求,并直接影響衣物原有質量而無法恢復的;經營者應根據與消費者收衣時議定的價格,予以全額賠償。
    第二十六條對于非保價服務的衣物,因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的,應根據購衣賃證所標注的購物時間、價格實行折價賠償。年折舊率為20%(不足按一年計)逐年遞增,折舊率最高不超過70%。購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賠付額應當為購買價格的95%;購買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賠付額應當為購買價格的90%。
    不能示購衣賃證的,可依據收件單上記錄的品牌參考市場價,以折舊估價賠償。未標明品牌、規格、新舊程度的按洗滌費用最高不超過20倍予賠償。賠償后的衣物歸經營者所有,如消費者索要,可減少30%的賠款。
    第二十七條因經營者責任造成套裝單件損壞或丟失的,只作單件賠償,衣褲為6:4;套裝全部損壞或丟失的,按套進行賠償;具體方法按本《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賠償。
    第二十八條因經營者責任造成衣物附件或飾物損壞、丟失,不影響正常穿著的,只作單項配置或賠償;影響正常穿著的,按本《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賠償。
    第二十九條按照衣物上洗滌標識進行衣物洗滌的,經營者應認真查驗判明,對于洗染標識不準確的,應當提示消費者,并采取正確的洗滌方法。消費者仍堅持以洗滌標識進行衣物洗滌的,由于洗滌標識的誤導,造成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經營者可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經質檢機構檢驗證明,衣物制作及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經營者在正常洗染加工后出現退色、縮水、起泡、變形等情況,經營者可不承擔責任。不能提供證明的,由經營者承擔質量責任。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賠償爭議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途徑解決。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一) 機械、電器、壓力容器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測試,符合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 新置洗衣設備必須持有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洗衣用的特種設備、計量器具必須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方可使用。正在作用的洗衣設備必須經過技術監督部門的重新檢驗,不合格者一律停止使用。
    (三) 干洗設備必須安裝報警裝置,如設備運轉不正常,干洗機可自動報警斷電停機。
    第三十三條使用石油作為干洗溶劑的洗衣店,必須有嚴格的防易燃措施和規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設備操作人員須經過專業知識和正規的安全知識培訓,實行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一律不準操作設備。
    第三十五條每個洗衣店(公司)須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確保安全。
    (一) 須配置經過專業安全培訓的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二) 須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負責本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各類、后果、預防及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商務、工商、質監、環保、水務、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洗染行業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范》的,按照各自職權依法查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范由北京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涉及的洗染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洗染行業協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本規范自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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